平武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平武县慈善总会(英文名:Ping Wu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PWCF);会徽由四颗大小不同的心围绕组成(寓意同心相助)。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以人为本、慈善为怀,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筹募社会慈善资金和物资,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助学兴教等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平武县民政局,接受平武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平武县龙安镇飞龙东路125号(原县委党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公益,面向社会,筹募善款善物,以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资金、物质帮扶和精神抚慰;建立、筹募和管理平武县慈善资金和各专项基金。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扶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募捐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四)慈善救助。立足平武实际,开展助医、助学、助困、助残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县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主管部门及相关机关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筹措慈善基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培育慈善意识,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开展慈善理论与学术研究,探索具有平武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协调和指导全县民间慈善机构及慈善志愿者开展工作,促进县域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指导慈善工作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平武县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二)凡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四)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均可由本人(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五)凡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5万元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团体和1万元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誉为平武县慈善总会创始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会员单位5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达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原则上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9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由理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在适当的时候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平武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县慈善事业服务中心是经市县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为县慈善总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县慈善总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可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会计、专(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款利息和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九条 捐赠资金支出范围是:
(一)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
(二)符合本会宗旨,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定向救助。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四十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慈善宣传、大型活动和各种会议所需费用。
(二)本会的办公、接待等费用。
(三)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8日平武县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平武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