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国宗发〔2012〕6号)《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此举既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政策指导,也必将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助推的动力。
意见首先阐明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强调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以及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同时也强调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坚持自觉自愿,注意量力而行;规范科学运作,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指导监督,注重诚信公信。
意见强调,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要按照“积极支持、平等对待、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进一步增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动性、规范性与可持续性。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作出了明确要求。
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
(省慈善办 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