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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宣传|三部慈善法配套规章9月5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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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报(李希金)9月5日,新修改的慈善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由民政部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制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三部配套规章正式出台,与慈善法同步实施。

慈善组织的认定更加明晰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主体,其认定工作及具体办法是依法治善、依法行善、依法兴善的重要前提。《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为此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认定办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办法》第二条作相应修改,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根据慈善法规定和实践需要,在《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是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三是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明事项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第七条第三款的“证明材料”修改为“书面材料”。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在第七条、第十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并对第一条、第十二条作了文字修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更加规范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的主要工作,是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化与提升。

  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新修改的慈善法放宽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时限要求(变两年为一年),《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对此进行了相应修改。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二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是规范合作公开募捐行为。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

  四是明确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解决了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标准更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日益增多,同时也应运而生了一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并未对个人网络求助作出规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应形势之变、时代之需,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要求,出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了规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关于《管理办法》规制的范围,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是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指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将发布遴选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主要规则。《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已经制定健全的平台规则文件;对平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民政部报告;平台应当在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同意平台规则以及捐助资金使用、退回等约定后,再向其提供服务。

  四是关于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查验。《管理办法》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是关于对捐助资金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重点规制了捐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

  六是关于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协同加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

  七是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一明确。

来源:慈善公益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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